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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者:本站 發布日期: 2016-05-04 11:36:50 瀏覽量:

      《關于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2016-01-29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要求,經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對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三個類別劃分為八個類別。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各繳費單位新費率時,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仍按照現繳費費率執行。 

        根據國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要求,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自2015101日起執行。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 結合本市實際,定于201671日前完成費率調整并正式公布實施,在此之前,各繳費單位仍按現繳費費率進行繳費。201671日后,按照新的繳費費率測算,多繳納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抵充以后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方式處理。 

        在本市新的費率政策正式實施一至三年內,將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屆時,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等相關指標納入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考核指標,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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